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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成片开发征地需省级批准

2019-08-28 20:43 阅读(?)评论(0)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成片开发征地需省级批准 
本报记者   杨仕省   北京报道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再次审议。 
据新华社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按照此前公布的会议议程,此次会议审议包括草案在内的8项议案。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8月21日的记者会上指出,草案已经经过多次审议,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比较成熟,有望审议通过。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布以来,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全面修订、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物权法》的公布实施,土地管理法的修正备受关注。 
2017年5月23日,原国土部发布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在农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等方面均有较大调整。原国土部彼时指出,此次法律修改,重点是平衡好保障国家发展与维护农民权益的关系,在完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上下功夫,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梳理发现,自2018年12月首次提请人大审议以来,草案在短短8个月之内已三次上会审议。7月份,中国人大网还将二审稿草案对外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在二审稿的基础上,草案涉及‘三块地’改革的相关细则有望进一步明确。”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草案一旦表决通过,将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及城乡土地市场格局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  

标题:成片开发征地需省级批准
哪些情形可以征地,特别是成片开发建设可否征地?此次草案明确给出了答案,即“成片开发征地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这一限定条件。 
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规定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其中包括“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当时,一审时有委员提出,征地情形应与宪法、物权法等规定相一致,进一步限定征地范围;目前成片开发征收在理论界反对声音比较高,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差别很大,需要对“成片开发征收权”进行适当限制,以免加剧土地资源的浪费,或空城,或闲置。 
接着在今年6月审议的二审稿中,将“公共利益”设定为征地的前置条件,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地,并列举了征地的六种情形,其中仍包括成片开发。 
二审分组审议时,部分委员提出,“成片开发建设”不应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征地。委员矫勇就提出,征地六种情形中的“成片开发建设”,“一般指的就是房地产的开发,还有就像集餐饮、购物、娱乐为一体的万达式的这种成片开发,这种开发很难说是公益性的,所以把‘成片开发建设’放在公益类里可能就不太合适了”。 
针对委员们的上述观点,此次审议的三审稿,对成片开发建设征地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标题:城乡土地同权  
“草案的一个亮点,就是扫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农村土地征收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比较成熟,不再推进试点,改革所得的相关经验被纳入到正在审议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 
对比发现,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均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草案中删去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这一关键性条款,唯有去掉这一条款,原来国家垄断建设用地的制度才会被废除,这是此次修法的核心点。”长期关注农村土地制度的农村农业部农业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表示,这才算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的权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而今算是落下一只靴子。在消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障碍,草案明确入市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入市后管理等方面均作了相关规定。对此,多位审议委员表示,草案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权能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方面,相对于一审稿,二审稿还进一步限定了征地范围,明确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征地。二审稿还细化了征地补偿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国土空间规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程序等多方面内容作出修改完善。现行土地管理法明确,“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一直以来,“公共利益”的概念过于宽泛,究竟哪些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界定不清,争议不断。廖洪乐认为,相比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的模糊表述,草案列举六种可征收的情形,是一大进步。
征地范围方面,草案明确规定实施征地的前置条件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5年调整一次。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强调,在征地补偿标准、宅基地审批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确保法律修改方向正确。
“做加法就是提高补偿标准,给农民更多的实惠。”杜兆勇说,集体土地入市后的收益如何分配,各方高度关注。因为,对农地入市来说,在大城市农地转用增值巨大且不同用途增值差距悬殊,用什么手段调节好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至今还是个未知数。
记者还注意到,尽管各界呼声众多,但从最新的修法进程来看,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却依然还停留在原则性规定,即“国家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对于宅基地能退给谁,谁可以买宅基地使用权,草案尚未做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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